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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8 13:57 离退休处    (点击: )

·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3-11-27

·                     文  号:青人社字〔2013〕126 号

·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130085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规定,现就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经费筹集标准及缴纳时间 
  (一)2014年度,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在2013年度筹集标准基础上增长12%,即人均28367元;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资标准为50000元。 
  各单位在缴纳上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还须一并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二)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缴费时间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到2013 年12月25日结束。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标准将离休干部医疗费一次性缴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单位,其离休干部2014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原则上不允许补缴,确因特殊情况延误缴费的,须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部门逐级审批后方可补缴,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担。 
  二、定点医院选择与变更 
  (一)新增离休干部或初次缴费的离休干部,需在缴费前按要求分别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卡照片版位图》(贴齐近期彩色照片一张,详见附件1)和《2014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缴费后,应携带《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卡照片版位图》和《2014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领取《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到医疗保险住院处领取《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属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的,应同时办理确定门诊记账定点医院手续。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还应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详见附件3)。 
  (二)2014年我市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共26所,医疗专护住院定点医院6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刷卡门诊18所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2014年需变更门诊记账定点医院的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单位缴费后,须由经办人员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持《2014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办理变更定点医院手续。门诊记账定点医院选择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变更。 
  (三)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将本人《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代管。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单位缴费后,须由经办人员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及时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年终医疗费用结算 
  (一)2013年度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尚未在医院办理报销的,请务必于2013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到各定点医院结算。对跨年度住院的离休干部,各定点医院应于12月30日前做一次中途结算。其中,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有余额的,应先用特殊人员账户卡余额结算本年度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 
  (二)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各单位须于2013年12月25日前统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审核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报送报销材料时,须将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分开填表报送。 
  四、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计入额及年终奖励金的发放 
  (一)离休干部2014年度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二)离休干部2013年当年度个人账户金结余100元以上的,从中提取50%奖励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2014年度本人《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中使用。余额不满100元的,不提奖励金,全部转入2014年度《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中使用。 
  (三)离休干部2013年的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休干部,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休干部,奖励金划入单位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发生改变的,单位经办人员应于2013年12月10日前,准确填写《青岛市离休干部个人银行账号信息统计表》(见附件5),将离休干部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资料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并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excel电子版,以便及时导入银行账户信息,统一发放奖励金。 
  201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对账单将于2014年第一季度通过邮政部门发放到各单位,届时也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查询奖励金发放明细。 
  五、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的办理 
  2013年度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申报工作于2014年2月1日至2月底办理。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号)及《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65号)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的,其离休干部当年度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已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不参加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待遇,按照青政办字[2012]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建国前老工人除住院不享受离休干部床位报销标准外,其统筹费缴费标准、医疗待遇及医疗管理服务均参照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到实处。对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要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当年的医疗费。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离休干部的政策宣传和医疗服务工作,让每位老干部充分了解各项新的政策规定,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缴费、人员信息变更、定点医院变更、银行账号信息报送、自费补助申报等手续、督促离休干部及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四)离休干部要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有关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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